(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科博特高温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博特高温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45-1号申请执行人:科博特高温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武志可,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戴海,均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金华,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蔚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科博特高温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7482.57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67482.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25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有多案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实现债权。经查,截止至2015年5月20日,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的以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66件(含其他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案3件),涉及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5068679.16元。本院在统筹执行以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依法于2014年7月3日、2015年2月5日分两次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124327.11元,但尚有九处银行帐户存款因被其他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案件冻结,故暂无法扣划;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以3093500元为保留价、于2015年4月23日以2474800元保留价通过本院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先后对其所有25台注塑机等资产一批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均未成交。经征询相关债权人意见,均未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即2474800元承接该批财产;此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期间,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债权人中山市黄圃镇振中五金厂、中山市聚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美腾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段志群、孙逢林、李陆林、苏蓉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全部债务,为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债权人中山市黄圃镇振中五金厂、中山市聚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美腾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段志群、孙逢林、李陆林、苏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张贵军执行员 徐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炳华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