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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庄国艳与单琼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艳,单琼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283号原告庄国艳。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琼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艳诉被告单琼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国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国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庄国艳负担。审判长  马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