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文旭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82号罪犯徐文旭,化名刘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徐文旭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淄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徐文旭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徐文旭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6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8日和2014年12月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徐文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文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文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文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