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图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图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图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街2号之二401房之二,组织机构代码:57601200-4。法定代表人张少彬,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成团水泥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5942765-4。法定代表人桂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柳江县支行开户的21XXXXXX73账号有存款人民币70188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江县运通预拌混凝土���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柳江县支行开户的21XXXXXX73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33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