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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初,在公主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楼下,被告人李某以“办驾驶证消分”为借口通过王某某骗走陈某某现金二万八千元钱,2014年4月至11月份在王某某和陈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李某还给陈某某一万四千元钱,余下一万四千元钱被李某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并返还部分赃款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