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以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以燕,方文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0号申请人韩以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吴忠桂,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方文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韩以燕与被申请保全人方文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韩以燕以其与被申请人方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方文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方文国在重庆市开县中和镇子坪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830,000.00元。申请人韩以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方文国在重庆市开县中和镇子坪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8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从中和镇子坪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裁定书之日开始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续行冻结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