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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范素梅与林旭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素梅,林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范素梅。被执行人林旭升。申请执行人范素梅与被执行人林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素梅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旭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素梅货款5654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林旭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