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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8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孟晓霞与田涛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霞,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871-1号申请执行人孟晓霞。被执行人田涛。申请执行人孟晓霞与被执行人田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涛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晓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田涛名下银行存款70064.75元,其中案款69146.75元,执行费918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69146.7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孟晓霞,申请执行人孟晓霞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