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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鲁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591-1号原告鲁某,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余某,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现住正阳县。原告鲁某诉被告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以愿与被告余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