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毅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毅,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陈某毅,女,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毅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毅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