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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毅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毅,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陈某毅,女,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毅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毅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