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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76号张良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76号罪犯张良明,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9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14)浏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张良明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张良明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良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