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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铭杰、陈卫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铭杰,陈卫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9-2号申请人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谢琨,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铭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苹,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徐铭杰、陈卫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卫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