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铭杰、陈卫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铭杰,陈卫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9-2号申请人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谢琨,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铭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苹,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徐铭杰、陈卫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卫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