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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荆继生与李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继生,李延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2088号原告荆继生,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李延长,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荆继生与被告李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继生及被告李延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工程资金紧张,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周转2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没有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1页,用于证明被告李延长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延长对原告荆继生所提交1份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没有异议。被告李延长答辩称:借款属实,因为目前困难所以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后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其中2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收据,请求依法扣除借款本金。被告李延长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收条原件2份2页,用于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偿还原告15000元,2015年8月25日偿还原告5000元。原告荆继生对被告李延长所提交2份收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是辩解该款项系支付利息。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1份借条及被告提交的2份收条均系原件,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且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经过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荆继生与被告李延长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在怀化搞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015年8月25日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余款被告没有及时偿还,以致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延长在原告荆继生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要。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按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原告的20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款中未约定利息,故应抵扣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延长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荆继生借款本金180000元;二、驳回原告荆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荆继生负担200元,被告李延长负担1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