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常青与商丘市石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常青,商丘市石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826号原告唐常青,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石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常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