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8月3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6月8日假释期满。2015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2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到江阴市华士镇华顺苑、新华苑,采用钻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人民币共计242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7日凌晨,采用钻窗等手段进入江阴市华士镇华顺苑3号102室被害人虞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余元。2、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苑275号102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100元。3、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1月21日凌晨,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江阴市华士镇新华苑277号201室被害人龚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家属已代为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纹数据库对比情况通知、收条、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虞某、陈某、龚某、汪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刘啸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第(一)项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