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澳力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市福和镇官塘村。法定代表人原树华。委托代理人蓝福林,该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澳力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塘东工业园A栋六楼,。法定代表人李曲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澳力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