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宋永峰与董自伟、王翠英、周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峰,董自伟,王翠英,周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99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峰,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自伟,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81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涌,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永峰与董自伟、王翠英、周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宋永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3806.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3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宋永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79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