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964号原告:毛某某,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