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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武汉海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武汉海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财保3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周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顺利,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梅,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余泊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奇。担保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法定代表人:钟细明,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武汉良宏海运有限公司、孙奇、王杉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登记在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武仲保字第0000096号提请函后,依法接受了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以600万元为限)。被申请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武汉海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武汉海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老屋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第xxx号,使用权面积:29347.60平方米】中价值6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庆华审判员  余发祥审判员  易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