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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