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玉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蔺山一队、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蔺山一队,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637号原告张玉。委托代理人张立。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蔺山一队,住所地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蔺山一队。诉讼代表人张广春,该队队长。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法定代表人范玉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汝继,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蔺山一队、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蔺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铭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