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殷世波与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波,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殷世波,职工。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刚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波诉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世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世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世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43元减半收取4322元,由原告殷世波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