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金夫与程玲、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夫,程玲,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85号原告郑金夫。委托代理人石云,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玲。被告杨平。原告郑金夫与被告程玲、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郑金夫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郑金夫负担。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