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丁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福,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嘉城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祝永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