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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振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振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19号罪犯高振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7)滕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余四名同案犯连带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5235.29元(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振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振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记功奖励3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振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振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强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