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心路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路,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46号原告:郭心路,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533324-9.企业法人:肖波地址:湖南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委托代理人:刘秋荣,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心路诉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心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心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4元,由原告郭心路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