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艳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艳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8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艳晓,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艳晓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