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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傅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傅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田某某,女,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傅某甲,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傅某乙(系被告傅某某之子),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