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莫玉贞与傅尚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玉贞,傅尚武,湖南新时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玉贞,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戴鹏,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系莫玉贞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汉珍,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尚武,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化县。委托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石平,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时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东方公寓1栋407房。法定代表人杜众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国良,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晓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负责人陈小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静飚,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莫玉贞与傅尚武、湖南新时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莫玉贞、傅尚武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玉贞之委托代理人戴鹏、何汉珍,上诉人傅尚武之委托代理人龚二成、陈石平,被上诉人湖南新时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国良、何晓阳,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静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傅尚武二审提供的新证据证实其所驾驶的“湘A475**”肇事车辆,系其与他人共有,傅尚武与其他共有人合作经营,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莫玉贞、傅尚武均申请要求追加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故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付 星审判员  陈运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