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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与吴水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吴水珍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0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住址松溪县。代表人余林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水珍,女,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与被告吴水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志琼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