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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沈奇与沈群良、吴建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沈奇与被执行人沈群良、吴建明、湖州久业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522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绪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