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语录与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语录,周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02民初16号原告:陈语录,男,现年50岁,山西省绛县。被告:周泽,男,现年50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语录与被告周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语录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语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语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陈语录负担。审 判 长 陈作明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雪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