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执字第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甘肃龙琦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龙琦物资有限公司,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3执字第07-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龙琦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龙琦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茫崖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茫崖支行账户存款1902721.14元、账户存款338779.43元至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秀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