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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桑某某,女,汉族,34岁。被告纪某,男,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8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