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桑某某,女,汉族,34岁。被告纪某,男,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8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