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XX与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孙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61号原告吴X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孙XX,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吴XX因与被告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吴XX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香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