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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XX与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孙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61号原告吴X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孙XX,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吴XX因与被告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吴XX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香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