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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树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被告杨树洵,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树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树洵已将占有的属于原告的三间房屋腾空,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