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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学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24号罪犯王学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学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学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