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芬萍与被告大连万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萍,大连万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刘芬萍,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王风财,男,汉族,系大连联运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万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吕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汴秀珍,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萍与被告大连万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芬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芬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