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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6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7858-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万豪国际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尚翠兰,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红梅��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滞纳金共计5818元;2、要求被告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2日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滞纳金共计2538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怡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康美明二〇一六年一��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洁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