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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郝宪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富长,男,现年52岁。被告郝宪法,男,现年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扬公司)与被告郝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力扬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