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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惠国与叶兆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国,叶兆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915号原告:胡惠国,1981年11月2日。委托代理人:吕孙祖、项哲昱,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兆轶。原告胡惠国诉被告叶兆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孟贵独任审判。因需要向被告叶兆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惠国的委托代理人项哲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兆轶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惠国诉称: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协商借款事宜。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86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补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借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被告逾期还款的,每日支付本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0000元,利息25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3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叶兆轶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胡惠国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被告叶兆轶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经过审查,原告胡惠国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0日,胡惠国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叶兆轶转账860000元。同年12月19日,胡惠国与叶兆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叶兆轶向胡惠国借款860000元,支付方式为2013年11月20日通过农行网银转入;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利息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月计算并支付;如叶兆轶逾期归还借款,每日向胡惠国支付本金的1‰违约金以及赔偿胡惠国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于叶兆轶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胡惠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胡惠国与叶兆轶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基于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胡惠国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作为借款人的叶兆轶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胡惠国要求叶兆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涉案款项在借款期限内(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为860元。胡惠国要求叶兆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3年12月2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年利率不超过24%的情况下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叶兆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兆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惠国借款本金860000元,并支付利息860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且年利率不超过24%,自2013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胡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5元,由胡惠国负担225元,由叶兆轶负担14900元,其中叶兆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叶兆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胡惠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孟 贵人民陪审员 陈 建 华人民陪审员 谢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