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欧阳某某,男。被告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某某,女。系被告侯某某之妻。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红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被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某某诉称,被告侯某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欧阳某某借款70万元,并立下借条,双方约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侯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欧阳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侯某某向原告欧阳某某借款70万元是事实,但后来被告侯某某又将该款借给在郴州承包基建工程的王某某,因王某某没有及时将钱归还给被告侯某某,再加上被告侯某某还有其他债权在外未收回,故被告侯某某目前资金困难,暂无力偿还。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欧阳某某借款70万元,原告欧阳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其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给被告侯某某。同日,原告欧阳某某让唐某某通过其在建设银行的账号转账60万元给被告侯某某(因唐某某欠原告欧阳某某的借款60万元)。被告侯某某收到原告欧阳某某的转账款70万元后,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欧阳某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欧阳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侯某某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欧阳某某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侯某某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及被告侯某某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欧阳某某依约借给被告侯某某70万元,被告侯某某向原告欧阳某某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至月利率2%。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侯某某、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侯某某、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