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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郎光辉与张秀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光辉,张秀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字39号原告:郎光辉,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珲春市。被告:张秀河,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光辉与被告张秀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郎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