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郎光辉与张秀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光辉,张秀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字39号原告:郎光辉,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珲春市。被告:张秀河,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光辉与被告张秀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郎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