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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9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卢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定国,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7号地块(工贸大厦)。诉讼代表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叶衍国,该清算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云芳?PAGE?1?·?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