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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玉杰与被告李文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杰,李文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37号原告:李玉杰被告:李文全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玉杰诉被告李文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