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玉杰与被告李文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杰,李文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37号原告:李玉杰被告:李文全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玉杰诉被告李文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