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谢思英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思英,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谢思英。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思英与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思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思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思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思英负担。审 判 长 钟其炳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