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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本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将所有案件1027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