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连庆与胡广、胡杰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庆,胡广,胡杰,胡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25号原告:赵连庆。委托代理人:兰光辉。被告:胡广。被告:胡杰。被告:胡彦。原告赵连庆诉被告胡广、胡杰、胡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严冬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刘建兴、陈爱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连庆委托代理人兰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广、胡杰、胡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和平区新华路X号4-14-1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赵连庆所有,所以想办理更名过户,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广、胡杰、胡彦协助原告办理和平区新华路X号4-14-1号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被告胡广、胡杰、胡彦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邢文莲与胡安生为夫妻关系,邢文莲于1994年3月22日病故,胡安生于1997年12月28日病故,二人生前生育三名子女,即被告胡广、胡杰、胡彦。胡安生生前于1997年5月17日与原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胡安生将其居住使用的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X号4-14-1、建筑面积26.94平方米的使用权房屋(产权单位为沈阳市铁路分局)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当日原告将购房款交付胡安生,胡安生亦将该交易房屋交付原告。沈阳铁路系统进行房改,1998年6月30日,涉案房产以胡安生的名义参加房改。并以胡安生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产权。2001年8月15日,诉争房产登记在胡安生名下。2002年8月21日,办理了房产契税证。诉争房产所有手续,现均在原告手中。由于被告胡广、胡杰、胡彦不能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手续,原告曾于2011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做出(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确认诉争房产的产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胡广、胡杰、胡彦协助其办理诉争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已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是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本案中,诉争房产虽登记在胡安生名下,但(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诉争房产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故被告胡广、胡杰、胡彦作为胡安生的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中所发生的费用,亦应由被告胡广、胡杰、胡彦负担)。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广、胡杰、胡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赵连庆办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X号4-14-1、建筑面积26.94平方米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胡广、胡杰、胡彦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两次),均由被告胡广、胡杰、胡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冬云人民陪审员 刘建兴人民陪审员 陈爱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商雨萌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