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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09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康红英与穆友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英,穆友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0922民初118号原告康红英。委托代理人丁亚军。被告穆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英与被告穆友国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红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友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红英撤回对被告穆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红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