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09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康红英与穆友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英,穆友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0922民初118号原告康红英。委托代理人丁亚军。被告穆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英与被告穆友国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红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友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红英撤回对被告穆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红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