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泽国与尹洪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国,尹洪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36号原告周泽国,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尹洪森,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周泽国与尹洪森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泽国负担。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琳 来源: